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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4-6-22 17:00:08  来源:pchouse  作者:liuxumin

晋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资产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独身者。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引进人才,烈军属,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腾退承租当地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由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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