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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限购政策细则

2016-10-24 11:29:13  来源:pchouse  作者:wangbingbing

绍兴限购政策细则

  根据房产新政,对绍兴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范围外能够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绍兴市区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不能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其在绍兴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来看看绍兴限购令细则内容。

  一、在绍兴市区(包括袍江、镜湖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适用此限购政策。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的相同,下同)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

  三、自4月25日起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下同)中有一人拥有绍兴市户籍[含所辖县(市、区)],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1)、家庭成员之一的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样表见附件2、属地查询机构具体地址见附件5)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样表见附件3、属地查询机构具体地址见附件5)。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三处房产登记机构(绍兴市房管处、袍江新区房管所、镜湖房管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5)申请开具《绍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情况查询记录》(样表附件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身份、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须提交查验。

  对非本市居民家庭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绍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情况查询记录》(须同时提交绍兴市房管处、袍江新区房管所、镜湖房管所盖章确认的记录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其中,《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和《绍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情况查询记录》原件作为合同附件,与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留存一份备查。

  六、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应查验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八、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与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九、各县(市、区)建设、社保、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当地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需的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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