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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15-6-26 15:38:57  来源:pchouse  作者:chenshuyi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博乐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由市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

  博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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