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use首页 > 百科 > 装修百科 > 深圳保障性住房
1 深圳保障性住房是什么

深圳保障性住房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2015年,两部委:市、县可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阅读更多
2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

  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阅读更多
3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 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 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此之前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议通过的,其配建比例参照原有规定办理。

阅读更多
4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更多
相关词条
房改房
毛坯房
集资房
小产权房
回迁房
廉租房
保障性住房
还建房
自建房
自住型商品房
两限房
共有产权房
家居好物
相关资讯
法国木书房什么意思?书房装修注意事项?
法国木书房什么意思?书房装修注意事项?  在装修书房的时候,有很多人喜欢用木材,木材能够打造书房营造古色古香的感觉,现在很多人喜欢用法国木书房,法国木书房什么意思?在对书房进行装修的时候,如果没有提前留意是会有很多问题的,书房装修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一、法国木书房什么意思?   1、形容词词序笔者参看了余可佳老师关于形容词词序问题总结的一句顺口溜: 美小圆旧黄,法国木书房。   2、(余可佳,1996)。句中房(room)是名词,前面的形容词都是修饰成分。美(beautiful)指性质,如好、坏等;小(small)指大小;圆(round)指形状;旧(old)指新旧;黄(yellow)指颜色;法国(French)指国籍或产地;木(wooden)指材料或质地;书(主要指用途。   3、简单而且读起来朗朗上口的一句话便巧妙地概括了名词前多个形容词词序问题。如我们形容一张桌子时,一般说anice new yellow wooden desk,而不说ayel low nice new wooden desk或a nice wooden yellow new desk等。笔者运用这种方法,并结合例子向学生讲解。学生以后每当在练习和考试中碰到形容词词序问题时,一般都能快而准确地得出正确答案。    二、书房装修注意事项?   1、环境不宜太吵,如果并不大的话,可以在房间里面做些隔音的措施,比如隔音膜、隔音条等等。有去过图书馆的人都知道那里的环境是很安静的,人们在那里可以静下心来看看书。同时家中的书房也应当要有一个安静的环境,因此书房最好是能远离客厅与厨房。   2、装饰忌花哨,这个空间的目的是让人安心静心阅读、能够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率。因此这个空间的装饰物不宜太多,同时也不宜太花哨。否则容易出现喧宾夺主的情况,会分散居者的注意力,让人无法安静。而一些亮色,如红色、橘色等会使人心浮气躁,不要挂野兽等装饰品。   3、灯光要适宜,同时光线也不能太暗,太暗的话会产生用眼过度的情况,对我们的视线也是不利的。灯的数量也不要太多,容易让书房中的人精神恍惚,影响学习。这个空间的光线不能太强,太强的话容易让人感到视觉疲劳,时间长了容易产生头晕目眩,对视力也是会带来影响的。   4、书桌不能对着窗户,如果是背对着窗户的话,背后则没有靠山,这会影响学习和工作的运势。同时最好也不要将书桌摆放在门旁边,如果有人路过书房时则容易影响到读书者的心思。书桌其实也是不能随便摆的,就是尽量不要面对着窗户或者是背对着窗户,窗外刺眼的阳光与杂音会扰乱人的心思。   法国木书房什么意思?在装修书房的时候,是否适合用法国木这种材质,则需要跟设计师好好的沟通再来决定。书房装修注意事项有许多,作为业主在装修书房的时候要提出自己的想法,才能保证最终效果是能令自己满意的。...
回顶部
友情链接
设计咨询 整屋案例 APP/微信
扫码下载
装修居住设计指南
扫微信
关注名师名作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