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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喀什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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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69号令)及自治区《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建房字〔199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喀什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由地区住建局(地区房改办)及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的直属单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县市住建局(房改办)及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已购公房的上市交易

  (一)不得设置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

  (二)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事设施等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三)凡合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房,当地政府(县、市政府)认定可以上市出售的住房,即可上市交易,且不受“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

  (四)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并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产权共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产权共有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出售收入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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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喀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喀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喀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建档的方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认真的住房情况核查,建立规范的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买卖当事人持相关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四、年限及税费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权出让年限、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行署批转之日起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由地区住建局(地区房改办)及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的直属单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县市住建局(房改办)及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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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喀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喀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喀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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