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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015-6-26 15:37:57  来源:pchouse  作者:chensh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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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相对集中联片规划的原则实施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不少于50%的项目资本金。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审查上,应当坚持套面积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可以预售,预售资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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